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运行效率,更好地为科研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专人负责管理,各研究室所用设备由分室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办公室建立仪器设备总帐,各研究室建立分室帐,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条 各研究室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必须事先在实验室办公室备案。未经实验室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变仪器设备的存放位置。如确实必须改变的,须要得到实验室办公室批准,并备案。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由研究室或仪器设备负责人具体实施,包括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操作、维护维修、制定仪器管理条例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内部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前,需要事先与仪器管理人员预约使用时间。外单位人员则必须事先向实验室办公室提交仪器使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与仪器管理人员预约安排时间。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按操作要求进行。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和管理依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条例》和《大型精密仪器收费和共享管理条例》的规定。小型设备的管理依据《小型低值设备及实验易耗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七条 研究室或仪器负责人应按要求定期对仪器进行检查、维护,向实验室主任提交仪器运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八条 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发生事故,视其损坏程度和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罚款等处分。
第九条 仪器管理人员应对初入实验室的流动人员(访问学者、研究生等)进行仪器操作培训。
第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更换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在帐、物相一致的情况下,由接收人签字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