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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实验室是科研的重要场所,对于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要给以高度重视。每个实验室专门指定的安全负责人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动。实验室全体人员应能正确使用灭火器,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处置,发生火灾主动扑救,及时报警。

第三条运行中的仪器设备,现场不能无人看守。下班后必须锁门、关窗和关闭除必须24小时运转的仪器设备之外的设备和电源。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实验室主任报告。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条不准擅自拉、接电线、改装电路、增加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以及自行加大线号和保险丝。

第五条不准在实验室吸烟、做饭、住宿、聚餐和开展一切与科研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严格遵守实验室颁发的《安全管理条例》,并根据各室的特点,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每人只能持有所在实验室的钥匙,不得自行复制其他实验室的钥匙。

第八条实验室人员负责实验室地面、门窗的日常清洁维护、仪器设备、实验台的清洁等工作。应保持门、窗、地板、实验台及各种设施的整齐清洁。

第九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