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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心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利用率,更好地为科研服务,制定本办法。

()  原则

第一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科研、培训、对外合作交流的重要物质条件,对提高科研水平和扩大实验室的影响起着重要作用,必须加强管理。

第二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一定要以中心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计划为依据,重点保证对中心发展建设起关键性作用的、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实验室的需要,优先支持研究方向稳定、学术基础雄厚的研究队伍。

第三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合理配套,并实行专管共用的办法,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

第四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发扬勤俭办事的精神,讲求经济效益。要把当前急需和长远需要结合起来。要根据中心的发展规划,在着重解决当前需要的同时,充分考虑科学技术的长远发展。

()  范围

第五条单价在5万元以上(5万元)的仪器设备,或单价虽不足5万元,但属稀缺的仪器。

()  购置、安装和验收

第六条大型精密仪器的购置应遵循严格的调研、申请、审批程序。首先由申请人向科研管理处提交详细的仪器购置申请报告,经过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实验室主任批准。

第七条科研管理部门对购进大型精密仪器要认真组织论证,成立专门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由熟悉该类仪器的专家牵头,认真学习说明书等资料,拟定验收、安装的计划,并认真实施。必要时也可预先组织有关人员到国内有关单位进行培训,以预先熟悉仪器的各项指标、性能和基本操作方法。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并通过有关部门解决。

第八条仪器设备由供方安装,开箱、验收时要有供方技术人员在场,应按合同核对,做到准确无误,并做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办理索赔手续。要坚持按照说明书或合同上的各项技术指标严格进行验收的规定。

第九条安装完毕后,同时要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抓紧使用该仪器设备,发挥其最大效率,以便进一步了解其性能。发现问题,应按合同规定请供方派员处理。达不到规定指标时,要提出处理意见。

()  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仪器指定的技术负责人要根据说明书要求,制定出仪器操作规程和维护措施,并切实严格执行,确保仪器正常投入使用。对任何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所有计算机系统不得联入互联网和使用本机外的光盘、软盘、移动硬盘等进行数据的储存、拷贝。

第十二条不允许非指定人员独立上机,非指定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仪器专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独立上机。

第十三条操作前应检查仪器运行是否正常,并在仪器记录本上记录仪器运行状况、使用时间等。仪器一旦在运行中出现故障,使用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仪器管理人员报告。管理人员应在实验记录本上写下故障说明,并根据仪器出现问题的程度有权暂停使用,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实验室主管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同意后,管理人员负责联系修理事宜。

第十四条使用精密仪器时,要接受仪器专管人员的检查与指导,并及时作好记录备查。如因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

()  技术管理

第十五条精密仪器必须指定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负责人,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技术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1. 熟练地掌握本仪器的原理、操作、性能、技术指标,制定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制度。

2. 负责对仪器进行技术和实物验收(包括型号、规格、件数、附件是否完整、有无损坏等),做好登记手续。

3. 培训使用人员并进行考核。

4. 管理好仪器,经常进行维护保养。精密仪器设备应根据其本身技术要求,严格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标定、校验,力争保持原有精度,使仪器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设备处应定期检查,发生损坏或事故,应及时报告科研管理部门,做好记录。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准自行拆卸。对发生的事故要进行检查、诊断,明确事故责任,组织维修。

5. 安排使用时间,监督做好使用记录,使用后负责检查仪器有无损坏。

6. 每年做好仪器经济效益的各种统计(包括使用人时数、经济收入等的核算)

7. 建立技术档案。精密仪器设备交付使用后,必须立即建立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说明书验收报告操作规程图纸及技术资料使用、修理、标定校验记录(使用记录本每年存档1)

()  共享和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面向社会开放。所得收入用于仪器的维护、保养和升级更新。

第十八条  外单位科研人员使用大型仪器需要事先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与仪器管理人员预约仪器使用时间,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

第十九条  内部人员使用大型仪器按课题实行记帐制度,年底统一结算,计费标准按对外收费标准的1/3计。

第二十条  来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以及与重点室之间具有科研合作协议的外单位人员使用大型仪器享受与中心内部人员相同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大型科研仪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费使用:

1. 研究成果归重点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和其所在单位共同所有。其录用论文应注明“由河南省冷链食品质量安全控制重点实验室资助”,并将公开发表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文件及时上交到实验室办公室,编入本年度实验室年报中。

2. 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同意的需要优先扶持的研究项目。

第二十二条  仪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所管理仪器的收费标准和使用帐户,详细记载仪器使用的各种经济效益,年底由实验室统一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