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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小型低值设备及实验易耗品管理条例

第一条小型低值设备指的是价格在800

50000元之间的设备、仪表等。实验易耗品指的是各种消耗材料、低值消耗性实验辅助材料、配件等。

第二条实验室常用的小型设备和易耗品由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支付。特殊设备和易耗品由使用人所在课题支付。

第三条利用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购买小型低值实验设备和实验易耗品时应遵循申请、审批程序。

第四条新进的低值设备和易耗品应立即入研究室帐,并报实验室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低值设备一般不外借,各研究室互借需要登记,并按期归还。

第六条  低值设备损坏、损失要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分清责任。凡查明属责任事故,当事人需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应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及时补充以保证实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