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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kjt.henan.gov.cn/2022/09-01/2598314.html

附件


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 (以下简称省基金) 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源头创新能力,根据《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基金面向全省开展资助工作,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和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下同)工作。

第三条  省基金主要来源于省预算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基金捐赠或出资合作设立联合基金。

第四条  省基金主要资助项目类别包括: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重点科学基金项目、面上科学基金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等。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项目类别。

第五条  省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宏观引导、激励创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引领未来、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省基金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对省基金资助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统筹协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基金发展规划与政策;

(二)建立省基金资助评审专家库、项目库;

(三)负责项目资助计划和项目设置、指南发布、评审、立项、监督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四)编制项目年度预算,提交下一年度专项细化建议;

(五)组织和指导项目依托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提出应用建议;

(六)受理依托单位注册和备案申请。

第七条  省财政厅依法对省基金项目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项目年度预算,根据预算编制程序要求审核下达专项资金;

(二)指导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督促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三)审核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结果应用方式,督促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省基金资助工作通过依托单位实施。本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有条件开展公益性基础研究的企业和法人组织,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能力和条件;

(三)具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制度;

(四)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

(五)没有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省科技厅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豫依托单位、省实验室自然成为省基金依托单位,可直接备案,不需再审核注册。

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省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申请省基金项目;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合法性,并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

(三)提供项目实施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及时反馈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

(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项目进展报告;

(六)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对本单位部分类别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七)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科技伦理规范等与省基金资助管理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八)保护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支持研究成果开放获取,促进成果共享与转化;

(九)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和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省基金项目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是依托单位;

(二)申请人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是在我省工作并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在职在岗科技人员,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三)具有良好的教育和科研工作经历;

(四)具有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良好的科研作风学风和科学道德。

年度省基金项目指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人实事求是提供项目申请材料,项目组所有成员在申请书上签名;

(二)申请人将项目申请材料通过网络申报系统进行录入提交;

(三)依托单位对本单位项目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授权其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四)项目参与人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人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2个。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应当自省基金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并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项目不符合限项规定的;

(四)申请人有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省基金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审申请。省科技厅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审。经复审,认为项目申请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维持,并通过依托单位告知申请人;认为项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撤销原决定。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省基金项目的评审,根据“依靠专家、同行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对已受理的省基金项目申请,省科技厅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专业相近、符合回避等要求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对评审的项目难以作出学术判断的,应当及时告知省科技厅予以更换。

第十六条 省基金项目评审一般按照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的程序进行。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未获资助、但通讯评审意见较好的申请人,在申请省基金对应类别的面上、青年项目时,其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通讯评审意见,可视为省基金项目通讯评审意见。

对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临时提出的省基金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对具有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等特点的省基金项目申请,根据需要可以探索实行非常规评审机制。

第十七条  在省基金项目评审工作中,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或者参与人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

省基金项目申请人可提出评审专家回避申请,并说明回避理由,申请回避的评审专家应当不超过2名。省科技厅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十八条  省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按照省基金资助导向,客观公正地对申请项目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以及预期研究成果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申请项目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人的研究经历、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

第十九条  对通讯评审中评审专家意见分歧较大,但创新性较强的非共识性省基金项目申请,经2名会议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入会议评审。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应当对拟资助省基金项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资助项目名称、申请人姓名、依托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申请人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省科技厅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复审。经复审,认为原决定符合本办法的,予以维持,并通过依托单位告知申请人;认为评审工作中存在程序性错误且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应当组织同行专家对申请人所申请项目重新进行评审,作出是否予以资助的决定,并通过依托单位告知申请人。

省科技厅应当对复审后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名称、申请人姓名、依托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省基金项目立项资助计划。

第二十三条  参加省基金项目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以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专家的权益:

(一)不得剽窃项目申请书内容;

(二)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

(三)不得泄露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基金项目立项资助计划下达后,获资助项目申请书中的绩效目标、可考核指标将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省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并报省科技厅批准: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技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如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内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调入依托单位与调出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可由调出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并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终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项目负责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可以申请延长研究期限。每个项目只能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在项目延展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有限项规定的省基金项目。

第二十七条  省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结题验收标准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参与人,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于1周内报省科技厅备案。相关项目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省基金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省基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三十条  省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项目的执行情况、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年度进展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

第三十一条  建立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省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实行代表作和标志性成果评价制度。重点评价项目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省基金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视情节轻重,可以撤销项目、收回已拨资金,暂停受理有关人员或依托单位新项目申请,并进行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三十三条  省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三十四条  省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实行科技报告制度,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作为结题验收的必要条件。

申请结题验收的省基金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资助期满后3个月内填写科技报告、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提前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结题,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组织省基金项目的结题验收。省联合基金和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省基金项目,可委托联合资助单位或依托单位进行结题验收,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视情况对依托单位结题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依托单位科研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

省基金项目结题验收时,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查阅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三十五条  省基金项目经结题验收认定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重大创新突破或者重大应用前景,有必要继续资助深入研究的,结题验收专家组应当形成书面材料报省科技厅,经批准后予以持续资助或者推荐申请其他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六条  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省基金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但仍不能完成项目研究目标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并报省科技厅批准,不影响项目负责人今后继续申请省基金项目。

到期无故不申请延期或者延展期限已满仍未申请结题验收的,省科技厅可直接对项目进行终止处理。

第三十七条  省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后,省科技厅将对项目后续研究情况进行连续2年的跟踪。2年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提交该项目相关最新研究成果。

第三十八条  省基金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当按规定标注“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Henan”)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能作为项目结题验收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基金相关类别资助项目可根据需要适时启动实施,并单独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省基金项目资金的专户管理、资金拨付,以及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监督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不超过”“不少于”“不低于”等,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1914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1.河南省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河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3.河南省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4.河南省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5.河南省重点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6.河南省面上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7.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1


河南省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管理,根据《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主要支持我省优秀中青年科学家为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在科技前沿或交叉领域组建研究团队,共同围绕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合作开展创新研究,旨在培养和造就一批在国内外科技前沿占有一席之地的创新研究群体,引领我省优势学科和新兴产业创新发展

第三条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主要包括交叉学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和卓越青年创新研究群体项目。

第四条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4年,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省预算拨款

第五条  省科技厅在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管理过程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项目申请;

(二)组织专家评审;

(三)批准资助项目;

(四)管理监督项目实施;

(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六条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申请人应当符合《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叉学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

1. 具有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包括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的研究团队。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属于国内外科技前沿领域,能够引领我省优势学科和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必须打破学科间壁垒,具有明显的交叉学科研究特征。研究团队核心成员应当来自2个以上学科或行业领域,具备实质性交叉合作研究的基础或具备潜在交叉合作的条件;

2.学术带头人作为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国内外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团队组织协调能力,并具有开展跨学科交叉研究的经历。项目实施期内应当在职在岗,具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科研条件;

3.研究骨干作为项目参与人,应当由5-7人组成,具有合理交叉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且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卓越青年创新研究群体项目

1. 具有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包括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的研究团队。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属于国内外科技前沿领域,能够引领我省优势学科和新兴产业创新发展。

2.学术带头人作为项目申请人,应当主持过国家、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高层次青年人才计划项目,申请当年1231日不超过45周岁;

3.研究骨干作为项目参与人,应当不超过5人,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前期科研工作基础突出,且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七条  申请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不得超1项;

(二)在研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的负责人与参与人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

第八条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申请人若有近2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未获资助的相关项目,可选择提供通讯评审意见供专家评审时参考。

第九条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评审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时除按照《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评价外,还应当着重评价研究团队开展合作研究的可行性,申请人国内外学术影响力、把握研究方向的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研究团队整体学术水平以及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合理性等方面情况。

通讯评审:由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每个项目有效评审意见不少于5份。根据通讯评审情况,按照年度资助计划1:1.5左右的比例,择优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初选项目。

会议评审:由7名以上高层次同行专家组成学科专家组,组织对初选项目进行答辩评审,并以投票表决方式择优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建议资助项目得票数不得低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立项资助计划。

第十二条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参与人应当保持稳定。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应当由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新增加的项目参与人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相关要求;退出的项目参与人2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创新研究群体项目。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应当在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实施中期,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中期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的结题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依托单位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河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管理,根据《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杰青项目主要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创新性成果、具有创新发展潜力、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立足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开展创新研究,旨在培养造就一批有望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杰出青年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  杰青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省预算拨款。

第四条  省科技厅在杰青项目管理过程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项目申请;

  (二)组织专家评审;

(三)批准资助项目;

(四)管理监督项目实施;

(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杰青项目申请人应当符合《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231日不超过45周岁;

(二)在基础研究工作中,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创新性成果,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创新性较强,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较紧密;

(三)未获得过国家级和省级各类更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

第六条  杰青项目申请人若有近2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未获资助的相关项目,可选择提供通讯评审意见供专家评审时参考。

第七条  杰青项目申请人限为1人。

第八条  杰青项目评审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通讯评审:由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着重评价申请人前期科研工作基础和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等方面情况,每个项目有效评审意见不少于5份。根据通讯评审情况,按照年度资助计划1:1.5左右的比例,择优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初选项目。

会议评审:由7名以上高层次同行专家组成学科专家组,组织对初选项目进行答辩评审,并以投票表决方式择优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建议资助项目得票数不得低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杰青项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杰青项目立项资助计划。

第十一条  杰青项目的结题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依托单位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河南省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优青项目)管理,根据《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青项目主要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比较突出的创新性成果、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旨在促使我省青年科技人员快速成长和脱颖而出,培养造就一批快速成长的优秀青年学术骨干。

第三条  优青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省预算拨款。

第四条  省科技厅在优青项目管理过程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项目申请;

(二)组织专家评审;

(三)批准资助项目;

  (四)管理监督项目实施;

(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优青项目申请人应当符合《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231日男性不超过38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二)在基础研究工作中,已取得比较突出的创新性成果,并对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

(三)未获得过国家级和省级各类更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

第六条  优青项目申请人若有近2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未获资助的相关项目,可选择提供通讯评审意见供专家评审时参考。

第七条  优青项目申请人限为1人。

第八条  优青项目评审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通讯评审: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着重评价申请人前期科研工作基础和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等方面情况,每个项目有效评审意见不少于5份。根据通讯评审情况,按照年度资助计划1:1.5左右的比例,择优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初选项目。

会议评审:由7名以上高层次同行专家组成学科专家组,组织对初选项目进行答辩评审,并以投票表决方式择优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建议资助项目得票数不得低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优青项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优青项目立项资助计划。

第十一条  优青项目的结题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依托单位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河南省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项目)管理,根据《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青年项目主要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基础研究工作,旨在培养其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激励青年科技人员的创新思维,培育基础研究后备队伍。

第三条  青年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资助经费除省预算拨款外,鼓励依托单位对青年项目予以资助。

第四条  省科技厅在青年项目管理过程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项目申请;

  (二)组织专家评审;

(三)批准资助项目;

(四)管理监督项目实施;

  (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青年项目申请人应当符合《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231日男性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二)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未获资助,但通讯评审专家给予较好评价;

(三)未主持过省级以上有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条  青年项目申请人限为1人。

第七条  青年项目名称和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时保持一致,其他内容可按照青年项目资助强度和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申请青年项目时需选择提供近2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的通讯评审意见,并经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省科技厅对通讯评审意见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依托单位当年推荐省基金项目资格。

第九条  青年项目的评审方式为会议评审。

第十条  5名以上同行专家在综合评议、独立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年度资助计划,以投票表决的方式,择优提出建议资助青年项目。建议资助项目得票数不得低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青年项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青年项目立项资助计划。

第十三条   青年项目的结题验收委托依托单位进行。依托单位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依托单位专家实行回避)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书,并将结题验收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河南省重点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重点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管理,根据《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具有较强创新实力的科技人员及团队,结合国家和我省战略需求,把握世界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家、省现有科研基地条件,针对我省已有较好基础和积累的研究方向或者新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研究工作,旨在促进我省优势学科发展,推动若干科学前沿或者符合我省战略需求的重要领域取得突破。

第三条  重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省预算拨款。

第四条  省科技厅在重点项目管理过程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项目申请;

(二)组织专家评审;

(三)批准资助项目;

  (四)管理监督项目实施;

(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重点项目申请人应当符合《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期内应当在职在岗,具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科研条件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三)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较高活跃度和学术影响力。

第六条  重点项目申请人若有近2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未获资助的相关项目,可选择提供通讯评审意见供专家评审时参考。

第七条  重点项目评审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通讯评审:由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着重评价申请人前期科研工作基础和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等方面情况,每个项目有效评审意见不少于5份。根据通讯评审情况,按照年度资助计划1:1.5左右的比例,择优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初选项目。

会议评审:由7名以上高层次同行专家组成学科专家组,组织对初选项目进行答辩评审,并以投票表决方式择优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建议资助项目得票数不得低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重点项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重点项目立项资助计划。

第十条  重点项目的结题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依托单位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河南省面上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面上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面上项目主要定位于着眼全省原始创新总体布局,凝聚优势力量,激励源头创新,促进相关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旨在提升我省基础研究整体水平。

第三条  面上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资助经费除省预算拨款外,鼓励依托单位对面上项目予以资助

第四条  省科技厅在面上项目管理过程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项目申请;

(二)组织专家评审;

(三)批准资助项目;

(四)管理监督项目实施;

  (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面上项目申请人应当符合《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231日不超过60周岁;

(二)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含联合基金)或面上项目未获资助,但通讯评审专家给予较好评价。

第六条  面上项目名称和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保持一致,其他内容可按照面上项目资助强度和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申请面上项目时需选择提供近2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含联合基金)或面上项目的通讯评审意见,并经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省科技厅对通讯评审意见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依托单位当年推荐省基金项目资格。

第八条  面上项目的评审方式为会议评审。

第九条  5名以上同行专家在综合评议、独立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年度资助计划,以投票表决的方式,择优提出建议资助面上项目。建议资助项目得票数不得低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面上项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面上项目立项资助计划。

第十二条  面上项目的结题验收委托依托单位进行。依托单位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依托单位专家实行回避)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书,并将结题验收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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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根据《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联合基金项目主要是由省财政与联合资助单位(出资自然人)共同提供资金(含捐赠,下同),在约定的学科领域支持基础研究工作的开展,旨在发挥省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形成全社会多元化投入支持基础研究工作的格局。

第三条  联合基金主要来源于省预算拨款和联合资助单位(出资自然人)的共同投入,其中联合资助单位可为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对联合资助单位投入2000万元以上、自然人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其联合基金冠名权。

第四条  设立联合基金,应当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与联合资助单位(出资自然人)签定联合资助协议,并设立联合基金理事会。理事长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资助单位分管领导(出资自然人)组成,负责对联合基金出资规模、实施期限、资助方向,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各联合基金(子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资助单位分管领导(出资自然人)及相关业务处负责人等组成,负责联合基金项目指南制定发布、项目评审、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等事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分管业务处。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联合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并提请发布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评审;

(四)将拟立项资助项目和经费安排建议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决策程序提请决策;

(五)管理监督项目实施;

(六)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七条  联合资助单位(出资自然人)在联合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出资;

(二)根据协议规定的研究领域提出联合基金年度项目指南建议和资助计划建议;

(三)择优推荐申请项目;

(四)负责或参与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

第八条  联合基金项目类别及资助强度等可以充分考虑联合资助单位(出资自然人)的实际需求和建议灵活设置。重点以上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其他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

第九条  联合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符合《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时当年未新获批省级以上重大或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年龄条件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原则上申请当年1231日不超过60周岁。

第十条  联合基金项目评审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通讯评审:重点以上项目由5名以上同行专家、其他项目由3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着重评价申请人前期科研工作基础和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等方面情况。重点以上项目有效评审意见不少于5份,其他项目有效评审意见不少于3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和年度资助计划,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初选项目。

会议评审:重点以上项目由7名以上高层次同行专家组成学科专家组,组织对初选项目进行答辩评审,并根据年度资助计划,以投票表决方式择优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其他项目5名以上同行专家在综合评议、独立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年度资助计划,以投票表决方式择优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建议资助项目得票数均不得低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通讯评审结束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召开年度第一次管理委员会会议。通报通讯评审情况,研究初选联合基金项目清单、拟资助项目数量和后续评审程序等事宜。

    会议评审结束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召开年度第二次管理委员会会议。通报会议评审情况,研究拟资助联合基金项目清单,以及下年度项目资助工作安排等事宜。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第二次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结果,确定拟资助联合基金项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联合基金项目立项资助计划。

第十四条  联合基金项目的结题验收由联合资助单位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组织。联合资助单位组织本单位承担项目的结题验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其他依托单位承担项目的结题验收。应当组织同行专家(重点以上项目不少于5名、其他项目不少于3名,依托单位专家实行回避)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书。联合资助单位应当将结题验收结果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